Article 19

In force

地名标志按下列规定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设置、维护和更新,由地名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一)行政区划界碑标志由民政部门负责;

(二)城市道路路名牌由市政部门负责;

(三)楼、门号码牌由公安部门负责;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自然村等地名标志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其他地名标志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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