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名称的命名和更名,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县级市城区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乡(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