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行政区划和居民地名称的命名和更名,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区、县级市行政区划名称,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批;

(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名称,由区、县级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街道办事处名称,由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居民区、自然村名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区、县级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