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驻有人民解放军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分配给驻军的代表名额可为一至三名。 人民解放军出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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