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拆除和侵占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前被占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保护文物;需要迁出的,由文物行政部门报请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决定,限期迁出。

对已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做好防火、防震、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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