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省水文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为防汛抗旱、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活动提供水文服务;

(三)负责本省水文专业规划的具体编制和实施;

(四)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统一收集、审查、汇编水文资料;

(五)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水文情报预报及发布;

(六)负责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分析计算;

(七)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和监测设施的保护;

(八)开展水文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