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并且应当有佤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佤族成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其他少数民族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