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收费单位因收费发生争议时,除按第二十二条规定可拒交外,必须先按收费单位的决定缴费,并在缴费后十五日内向收费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被处罚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收费单位的上一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申请复议,或复议后在法定起诉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收费单位或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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