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违法的收费,有权向当地物价部门举报,有权拒交第(六)项违法的收费。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由物价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