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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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3年11月7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申请认定归侨、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档案资料、有效证件、亲属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归侨、侨眷身份认定书面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给予救助,并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待遇;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抚(赡)养人的,需要进社会福利院的,给予妥善安置,并减免相关费用。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公益事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受赠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随意更改命名、损坏捐赠物的标志或者改变捐赠用途。
归侨、侨眷将其在境外的财产转入国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侨眷被授予国家、省、部级荣誉称号,或者在引进外资、人才、技术和捐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省人民政府表彰的,其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时,按照归侨子女对待。
华侨子女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住所地就读幼儿园、小学、初中的,与就读地居民子女享有同等待遇。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其中探望子女的,比照已婚职工出境探望父母的规定享受待遇。
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出境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
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取得前往定居国家(地区)入境签证后,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辞职、解聘、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给予一次性离职费以及相关待遇,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结清应当归属本人的费用,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职、解聘、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又回国在本省定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就业的,退回离职费后,其出境前和回国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有关主管部门在处理涉侨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侨务工作机构的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