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将侨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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