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Amended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的;
(六)利用职务关系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及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