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投标者和投标者、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串通,采取下列手段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一)招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招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类似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就标价以外其他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四)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私下开启标书,并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告知尚未报送标书的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五)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六)招标者在要求投标者就其标书澄清事项时,故意暗示或者作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者中标;

(七)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公开招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八)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采用不正当的做法决定取舍;

(九)投标者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使招标者在审查、评定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

(十)其他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