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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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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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y 3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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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2001年9月20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法律规定应当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决策;
(四)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团结进步的重大决策;
(六)在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中需要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二)跨州(市)行政区域的省级区域发展规划实施的重要情况;
(三)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情况;
(四)有省级财政资金投入或者政府融资的重大项目;
(五)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就业等民生方面的重要情况;
(六)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
(七)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八)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基本情况以及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有关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报告需要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提出。
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有关机关对应当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自行作出决定或者不报告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建议有关机关自行改正。
有关机关在建议自行改正的期限内仍不报告或者不自行撤销的,由省人大常委会责令其报告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有关机关不执行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由省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等监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