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是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督促办理机构。
有关机关对应当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自行作出决定或者不报告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建议有关机关自行改正。
有关机关在建议自行改正的期限内仍不报告或者不自行撤销的,由省人大常委会责令其报告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