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下列重大事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应当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二)跨州(市)行政区域的省级区域发展规划实施的重要情况;

(三)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情况;

(四)有省级财政资金投入或者政府融资的重大项目;

(五)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就业等民生方面的重要情况;

(六)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

(七)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八)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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