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30, 2016
- In force fr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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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articles
(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发展改革、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设在风景名胜区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并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或者业务指导。
Chapter 2设立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Chapter 3规划
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风景名胜区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风景资源评价,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发展目标,分区结构与布局,旅游环境容量和游人规模预测,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土地利用等专业规划。
详细规划的内容包括:景区特色,景点保护、建设方案,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旅游服务和其它基础设施布局,以及重要景观建筑的方案设计等。
(一)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二)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持风景名胜区原有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风景名胜区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三)充分发挥景源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使风景名胜区有度有序持续发展;
(四)综合权衡风景名胜区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正确处理风景名胜区自身健康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
(五)与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按行政区划分别组织编制,并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后,按前款规定程序分别报批。
Chapter 4保护
(一)一级保护区内可以设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不得建设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无关的设施;
(二)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
(三)三级保护区内可以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风景环境相协调的设施;
(四)四级保护区内应以绿化为主,可以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与旅游服务配套的基础设施。
一、二、三、四级保护区范围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详细标定。
(一)建立古建筑、古园林、碑碣石刻及其他历史遗址、遗迹等文物古迹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并落实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二)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并对重要景区、景点实施定期封闭轮休;
(三)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落实保护复壮措施;
(四)划定生态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
(五)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水体污染。
(一)刻字立碑、设立雕塑;
(二)捶拓碑碣石刻;
(三)恢复、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神像等宗教标志物;
(四)采伐树木、挖掘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
(五)占用林地、土地或者改变地形地貌;
(六)筑路、围堰筑坝、截流取水。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定程序批准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
(二)开山、采石、建坟等;
(三)损坏文物古迹;
(四)砍伐、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砍伐树木;
(五)捕猎野生动物和采集珍贵野生植物或者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
(六)在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
(七)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
(八)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寺庙的各种专项收入以及捐赠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Chapter 5建设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建筑物限期拆除或者外迁。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在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建设项目的设计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必须保持风景名胜区原有特色,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施工场地应当文明整齐,不得乱堆乱放。位于游览区内的施工场地应当设立围栏,确保游览安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清理施工场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植被。
Chapter 6其他规定
车辆进入风景名胜区,应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风景名胜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排污水,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