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设立风景名胜区,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并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和风景名胜资源评价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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