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对风景名胜资源按下列规定进行保护:

(一)建立古建筑、古园林、碑碣石刻及其他历史遗址、遗迹等文物古迹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并落实避雷、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二)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并对重要景区、景点实施定期封闭轮休;

(三)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落实保护复壮措施;

(四)划定生态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

(五)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水体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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