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二)查阅、复制有关单据、账表、协议、文件、记录和业务函电等;

(三)提取检验、化验、鉴定所需的商(产)品样品;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执行的情况下,可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