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 2011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11
- Articles
- 34 articles
(1997年6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国家机关做好对个体劳动者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反映个体劳动者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提供服务。
Chapter 2登记注册
(一)农村村民;
(二)城镇无业人员;
(三)退职、退伍和辞职的人员;
(四)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分离出来的离岗待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及其他人员。
依法负责审查特定条件和行使特别批准权的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办理。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载明理由。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审批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变更事项需经特别审批的,应向原负责审批的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自行停业超过6个月的,视为歇业。
Chapter 3权利和义务
(一)核准登记字号名称的专用权;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三)雇请帮手、招收学徒或者辞退帮手、学徒;
(四)自主决定劳动报酬和收入分配;
(五)提出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六)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七)参加技术职称评定;
(八)申请并取得专利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九)凭营业执照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十)自行制定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和监审价格的商品除外);
(十一)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十二)开展广告宣传,申请产品鉴定、产品认定权;
(十三)拒绝乱收费、乱摊派;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按照核准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诚实守信、正当竞争、文明服务、恪守职业道德;
(三)明码标价,亮证经营;
(四)履行合同,偿还债务;
(五)与雇请、招收的帮手、学徒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为在有职业危害环境里从事劳动的帮手、学徒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七)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八)依法缴纳税费;
(九)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消费者的监督;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诈骗、贩毒、走私、贩私、倒卖文物;
(二)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强买强卖,强拉乘客和货物;
(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
(四)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商品;
(五)印刷、播放、出售或者出租反动、淫秽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
(六)招用童工,虐待侮辱帮手、学徒,引诱或者胁迫帮手、学徒从事违法活动;
(七)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伪造营业执照;
(八)拒绝、阻碍公职人员执行职务;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活动。
Chapter 4扶持和保护
(一)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批发零售;
(二)跨行业、跨地区和境外经营;
(三)与其他经济实体联合经营;
(四)中介服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其他方式。
向个体工商户收费,必须出示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或者监制的专用票据。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无照经营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元至2000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继续使用原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的,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50元至1000元罚款;
(三)擅自停业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
(四)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年度验照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办理,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经验照不合格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转让、涂改、出租、出借、出卖、伪造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的,单处或者并处没收非法所得、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一)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二)查阅、复制有关单据、账表、协议、文件、记录和业务函电等;
(三)提取检验、化验、鉴定所需的商(产)品样品;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执行的情况下,可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个体工商户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