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责任船舶停止航行或者作业:
(一)装载货物的高度影响驾驶人员的视线或者宽度超出舷外的;
(二)在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的危险货物运输船舶上使用明火的;
(三)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未在危险货物码头作业的;
(四)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未在专用停泊区停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