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场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机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并对保护经费予以保障。

机场所在地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和监督,落实保护措施,保障保护工作经费。

机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机场保护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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