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法律、法规对负责考核的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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