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二)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培训内容和时间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
(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历;
(六)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费用,照常支付培训期间的工资。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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