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未经许可派发印刷品;

(二)在车站、站台、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在车厢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四)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

(五)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

(六)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乞讨、卖艺、捡拾垃圾;

(七)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