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