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防教育条例/Chapter 2 国防教育领导机构与职责Article 5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国防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军事机关,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国防教育日常工作。国防教育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例会、重大事项会商等工作制度。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