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 2006
- In force fr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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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
批准监督条例
(2000年2月20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5月31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和〈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6年11月30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市计划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计划的调整方案。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计划及其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计划年度或者五年规划终结前完成下年度或下个五年规划的编制工作。
Chapter 2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
(一)上年度或者上个五年规划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计划的依据及说明;
(三)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预测目标和完成目标的措施。
市计划部门还应当同时提供:
(一)主要投资、建设项目概况;
(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或者项目总投资额相当于市本级当年可支配财力百分之五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初步审查所必须的其他材料。
(一)对上年度或者上个五年规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或者本五年规划安排的总体评价;
(二)对计划草案的意见和实现计划的建议;
(三)对计划草案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四)其他应当予报告的内容。
Chapter 3计划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审议可以采用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大会审议等方式进行。
(一)计划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宏观经济政策,是否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是否适应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计划草案提出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目标、物价水平、就业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进出口总额等主要预测指标的依据是否充分;
(三)计划草案提出的科教文卫体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方面的发展目标是否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四)对计划草案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措施是否可行;
(五)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建设项目是否可行;
(六)年度计划安排与五年规划是否相衔接。
预安排方案在年度计划被批准后失效,预安排投资项目的计划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为准。
Chapter 4计划的调整
国内生产总值出现与经批准的计划目标偏差幅度在百分之三以上时,应当进行部分调整。
计划需作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出计划调整方案及说明。
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当年第三季度,五年规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第四年的第一季度。
经批准的计划调整方案及批准决定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Chapter 5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国民经济主要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投资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完成情况;
(三)农业、教育、科技及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情况;
(四)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项目完成情况;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其他应该监督的事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月将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月报表及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视察、专项调查。对计划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可以向市计划部门发出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书同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执法检查、提出质询案、组织专项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