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Chapter 5 信息安全保障Article 35In force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安全专项规划,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建设应当使用依法认可、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产品,涉密信息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报保密和密码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查。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