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修改、批准和公布城市规划时,应当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

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建立部门合作、联合编制的工作机制。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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