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在城市建成区医院、学校、科研单位、公共场所、住宅及周边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晚10点至晨6点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装修和加工活动;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边界噪声超标准的设备、设施;

(三)在公共场所或家庭室内进行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娱乐、健身等活动;

(四)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

(五)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

前款第一项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尽可能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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