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建设和管理地下综合管廊(沟),为城市管线入地提供条件。地下综合管廊(沟)建设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给排水、电力、通信、燃气、有线电视、治安监控、交通信号等管线应当埋设入地。城市建成区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新建的管线应当埋设入地。

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当将给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管道铺设到户。

给排水、电力、通信、燃气、有线电视、治安监控、交通信号等设施权属单位,负责其专业管线及相关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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