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和个人设置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证市民生活的安全与便利,并保持市政公用设施整洁、完好、安全,对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应当设置盲道、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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