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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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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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2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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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989年8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5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宜渔水域、宜渔低洼盐碱荒地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
跨市、县(区)水域的渔业由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商管理,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国有农场、渔场的渔业管理监督,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渔业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应当为运输、销售鲜活水产品提供便利服务。
渔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持证上岗。
在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渔业生产发展、渔业科学研究及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Chapter 2水产养殖
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宜渔水域、宜渔低洼盐碱荒地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本级人民政府核发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后,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一)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四至边界有关证明;
(四)国有或者集体单位养殖的,应当提供土地使用证;个人承包养殖的,应当提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挖塘养殖的,应当提供河道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资料。
养殖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养殖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或者转让的,应当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变更登记手续。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集体所有、个人承包的宜渔水域或者已经用于养殖的水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或者征用手续,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生动物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种场、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种苗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技术规范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水产苗种应当具有质量合格证明。
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和含有毒有害的饵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水域环境的监测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并加强渔业生产中使用渔药、渔用饲料等的监督检查。
Chapter 3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在前款规定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捕捞许可证。
捕捞作业必须遵守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和捕捞标准的规定,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在禁渔期进行捕捞或者收购、运输、储藏、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禁渔期的具体时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确因科学研究等特殊原因,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限、区域、限额捕捞。
非养殖水域主要水生动物的保护品种为:
(一)鱼类:鲤鱼、草鱼、白鲢、花鲢、大鼻吻鮈、赤眼鳟、瓦氏雅罗鱼、鲶鱼、铜鱼、西吉彩鲫;
(二)虾类:秀丽白虾、中华小长臂虾;
(三)其他:大鲵、鳖(甲鱼)。
在非养殖水域,禁止捕捞低于下列标准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品种:
(一)鱼类:鲤鱼、草鱼、白鲢、花鲢、鲶鱼1.5公斤。
(二)虾类:秀丽白虾二厘米,中华小长臂虾三厘米。
(三)其他:鳖(甲鱼)1.5公斤。
捕捞作业时捕捞上来的低于上列捕捞标准的水生动物,应当及时放回水域。
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水和倾倒有害渔业资源的污物。
因卫生防疫或农业病虫害防治需要向渔业水域施放药物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渔业资源造成危害。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擅自捕捞濒危水产野生动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没收渔具、渔船,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没收渔具、渔船。
(三)违反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捕捞品种及标准等进行作业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没收渔具、渔船,吊销捕捞许可证。
(四)非法生产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荒芜水面满一年的,由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机关责令其限期开发利用;逾期仍未开发利用的,吊销水域滩涂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