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种场、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种苗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技术规范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水产苗种应当具有质量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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