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防洪资金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多层次、多渠道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列为基本建设的重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财政投入水平。

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筹集,并优先予以保证。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维护。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照防洪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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