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评审、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或者评奖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记入诚信档案;在该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之日起三年内,有关部门不得委托其从事评审、鉴定或者评奖等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出虚假意见,严重影响客观、公正评审、鉴定或者评奖工作的;
(二)违反评审、鉴定或者评奖规定,泄露评审、鉴定或者评奖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四)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