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科学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记入诚信档案;在该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之日起三年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申报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使用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方式取得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
(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
(四)窃取科学技术秘密的;
(五)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