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设计报告和处理情况; (三)监督、指导职业病诊断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四)参加并监督建设工程项目卫生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