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对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矿山企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推广安全生产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抗灾能力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在改善劳动条件、预防矿山事故和职业危害方面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的;
(三)忠于职守,积极做好矿山安全管理或者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在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
(五)防止事故发生或者抢险救护有功,使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奖金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中提取,比例不得超过5%。具体使用办法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6,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