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大中型水利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经营管理;国有小型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方式,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的经营方式,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决定。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可以承包、租赁、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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