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五十公顷(七百五十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设区的市(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五十公顷以上二百公顷(三千亩)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二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九千亩)以下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六百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6,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