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二)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权属有争议或者权证与标的物不相符合的;
(六)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依法通告拆迁范围内的;
(八)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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