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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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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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2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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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
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1994年6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5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发包和承包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本村村民有优先承包权。
(一)对所发包的集体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对依法发包的国有资源拥有监督管理权;
(二)按承包合同规定,监督检查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按承包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费,要求承担依法确定的筹资筹劳;
(四)按承包合同规定,为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
(五)依法保护承包方经营自主权。
(一)按承包合同规定,对承包项目行使经营自主权;
(二)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对原承包项目有优先承包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转包或者转让承包合同;
(四)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五)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支付承包费,承担依法确定的筹资筹劳;
(六)合理利用和保护承包的土地等生产资料。
Chapter 3承包合同的订立
耕地以外的其他专项承包合同应当采取招标和财产抵押的方式承包。
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当到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办理鉴证。
(一)承包项目的名称、规模或者数量、地点、座落、承包方式和承包期限;
(二)承包方应完成投入、科技、管理维修等指标,支付承包费,承担依法确定的筹资筹劳以及履行办法;
(三)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停产或者严重减产、减收后调整收益的办法;
(四)发包方提供服务的项目、方式、收费办法和标准;
(五)承包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Chapter 4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调整,使收益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
(三)承包的土地等生产资料被国家征用或者收回使用权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承包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
(五)一方当事人违约,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
(六)承包者丧失履行承包合同能力,致使承包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无法履行的;
(七)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或者放弃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承包方也可以将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第三者应与发包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经转让即行终止。
承包合同转包、转让需要补偿的,应当予以补偿。
Chapter 5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
(四)采取欺诈、胁迫或者仗权垄断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五)发包方无权发包的。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擅自签订的转让、转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正在履行的承包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应当遵照有利生产、减少损失的原则,可由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机构决定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或者由此造成的经济纠纷由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机构依法处理。
Chapter 6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反承包合同时,应按承包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当对超过违约金的部分予以赔偿。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后,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一)不按承包合同规定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
(二)非法干涉承包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的;
(四)有其他违约行为的。
(一)对承包的资源、生产资料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或者放弃生产经营的;
(二)出卖承包的生产资料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
(三)对承包的生产资料使用管理不当,造成损坏或者丢失的;
(四)不按承包合同规定交纳承包费,承担依法确定的筹资筹劳的;
(五)擅自转包、转让承包合同的;
(六)有其他违约行为的。
Chapter 7承包合同的调解与仲裁
Chapter 8承包合同的管理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完善承包合同的管理制度;
(二)承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培训承包合同管理人员;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