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或者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消防、卫生等安全教育和防灾避险教育,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防险避灾演练等活动的专业指导。
学校、幼儿园组织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