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开设家长课堂或者家长开放日,保持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沟通和联系。鼓励和支持学校与社会团体举办公益性教育讲座,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未成年人。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做好教育工作,不得歧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