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捕杀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其猎获物、非法所得和猎捕工具,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未按狩猎证的要求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其猎获物、非法所得和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
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