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Chapter 6 土地使用权终止Article 27Repealed开发区管委会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使用的年限、出让金总额、土地用途、地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等因素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