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弃儿、孤儿、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需要紧急救助的未成年人进行临时安置和监护,并依照相关规定做好养护、教育、医疗等工作。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站。

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或者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站。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为弃儿、孤儿、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提供养护、托管、救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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